第十一屆全體理監事名單

姓名 職稱 服務單位 職稱
邱泓文 理事長 台北醫學大學醫學資訊研究所 教授
詹寶珠 常務理事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教授
朱唯勤 常務理事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生物醫學工程系 特聘教授
蕭嘉宏 理事 慈濟大學醫學資訊學系 副教授
黃柏榮 理事 新英格蘭診所 院長
王安宇 理事 商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發部 協理
楊宇凡 理事 矽塔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執行長
張修書 理事 臺中榮民總醫院 資訊工程師
陳桂苓 理事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主任
李三剛 常務監事 童綜合醫院 董事會顧問
湯士滄 監事 銘傳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副教授
李修安 監事 國家衛生研究院-癌症研究所 博士後研究員
連中岳 秘書長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資訊管理系 副教授

台灣醫療影像資訊標準協會章程

內政部 92 年 4 月 16 日台內社字第 0920015410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09 年 12 月台內團字第 1090064737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醫療影像資訊標準協會,英文名稱為「Medical Image Standards Association of Taiwan」,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本會以研究發展醫療影像資訊之儲存、交換、與傳輸標準,提昇醫療資訊水準,加強國際醫療資訊之交流。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代表台灣參加醫療影像資訊國際組織。
二、舉辦有關醫療影像資訊演講會及研討會。
三、發行醫療影像資訊相關刊物。
四、辦理醫療影像資訊繼續教育及訓練。
五、有關會員或國內外醫療影像資訊相關學術與情報之聯繫交流。
六、接受相關機構委託,辦理醫療影像資訊制定系統建置之研究、諮詢、認證及註冊服務。
七、醫療影像資訊文獻之收集與整理。
八、其他有關醫療影像資訊發展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 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1,500元。
二、學生會員:凡國內外大專院校及研究所相關科系之在學學生,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入會費新臺幣3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300元。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 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可推派代表5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4,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6,000元。
四、永久會員:凡符合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資格,一次繳交十年常年會費,經理事 會審查通過者並繳納會費後,為永久會員。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新臺幣 15,000元、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新臺幣60,000元。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學生會員無此權力。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團體會員為五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並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理事九人或監事三人中,至少需有一人為團體會員所推派之代表人,且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惟同一單位(以學校、醫療院所、公司或研究中心為單位),理事不可超過三名, 監事不可超過一名。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二年。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實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各項訓練課程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彙整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 92年 3 月 15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2年4月16日台內社字第0920015410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 109年 11月 11 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